三水雅居乐花园雅怡居200多户业主收楼一年多,至今还没拿到房产证。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,业主杨波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支付逾期未办理产权证违约金5.7万余元。昨日,三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。
200多户业主均未领房产证
昨天上午9点,三水法院审判楼第八审判庭,原告三水雅居乐花园业主杨波,被告三水雅居乐辩护律师,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嘉安也已到场,另有2名业主庭内旁听。庭审开始后不久,旁听人数已达10人,都是与杨波同栋的业主。
“一层8户,一栋28层,200多户业主收楼一年多,没有一个拿到房产证。”杨波说,他花了57.1万元,在三水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购买了95.32平方米的雅怡居二座1107单元楼,并于2010年12月收楼。
不久后,房价上涨,杨波决定将房子转让。哪知双方价格都谈好了,却因为迟迟办不了房产证,最终无法将房子转让,一直到今年1月30日,开发商才通知业主,称已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,让业主提供相关资料给开发商,由其履行合同代办房产证。
办证期延长8倍却懵懂签下协议
“当初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就已明确约定,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,相关法律也有相同规定,但到现在16个月了,我们都没有拿到房产证。”杨波说,当他们找到开发商,对方却出示了一份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》,上面列明,只要在730天内办理房产证都不算违约,且印章和签名都齐全。
“我确定没有听过这个条款,而且这份协议所有业主手上都没有。”杨波说,签约时很多人在排队,他只记得售楼人员拿了一叠的材料给他签,因为时间比较赶,对方也没有对此作出说明,他就匆匆签了,而且此协议只有开发商手中有。
这一说法得到在场旁听的业主确认。以该协议的签订有欺诈嫌疑为由,杨波申请法庭裁定此协议不具法律效力,并要求其支付逾期未办理产权证违约金5.7万余元。
辩护律师
业主未补交差额房款致无法办证
三水雅居乐辩护律师周嘉安辩驳,没有规定该《补充协议》须一式两份,且买方没有主动索要,责任不在己方。且根据《房屋登记办法》及购房合同规定,开发商的义务是“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产权登记机关递交资料,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”,也就是说,开发商只是为业主办理房产证提供排除障碍,真正办理主体应为业主。
因此,开发商虽因客观原因有所迟延,但在今年一月已完成相关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并告知业主,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“收楼后730天内办妥房产证”的期限,故不应适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情形,无需支付违约金。
该律师在庭上表示,目前原告杨波是因为没有补交房屋面积差额房款,所以才无法办理房产证,故责任在于业主。
业主
无凭无据拒绝交款
对此说法杨波不予认可。据其介绍,在开发商发的通知书中,他被告知需补交5482元的房款。原因是他买的单元楼,经过有关测绘部门认定,比原先多出了0.76平方米,但并没有提供相关依据。而在法庭上,雅居乐辩护律师也承认没有提供有关测绘部门的测绘鉴定证书。
“你不能说补钱就补钱,连个依据都没有。”杨波选择拒绝补交房款。记者现场了解到,该栋楼也有不少业主补交了房款,办齐了相关手续,但至今也没有拿到房产证。“‘五一’之后还有几起官司要打,都是我们栋的业主起诉雅居乐的。”现场一位女业主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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